2006年2月17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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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不慎致人伤残 做好事亦连带担责
余春红 傅昌强 方建伟

  案情回放
  给人帮忙却帮出倒忙,还要吃官司,这就是台州路桥的陶某碰到的郁闷事。去年6月17日,李某与他人购买了台州某金属有限公司一客户的废旧塑料,并在该公司厂区分选塑料。当天下午3点左右,为该公司长期提供铲车服务的陶某指派人驾驶铲车免费为该公司铲沙,不料铲车撞倒了围墙,将正在分选塑料的李某等五人压伤,导致李某十级伤残。
  去年11月21日,李某将金属公司和陶某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路桥法院经审理判决,由金属公司赔偿李某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9831.5元,陶某负连带责任。

  法院说法
  陶某指派人为金属公司提供免费服务,双方的关系属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关于“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陶某在提供无偿服务中对李某造成的损失应由金属公司赔偿。同时陶某雇佣的驾驶员将围墙撞倒,存在重大过失,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应对金属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铲车驾驶员受雇于陶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依法应由雇主陶某承担责任。